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隽政办发〔2017〕4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城县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旧房屋收购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
《通城县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旧房屋收购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
通城县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旧房屋收购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城县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规划管理,节约城乡建设用地,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通城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规划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范围内,西起隽西大道;南至五里大道、宝塔大道、通麦路;东至白沙路、菖蒲大道;北至科技园路接隽西大道的危旧房屋和土地: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危旧房屋;
危旧房屋倒塌或自行拆除后,有关部门依据政策规定不能审批建设的宅基地。
已列入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国有或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和属于国有资产的土地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旧房屋收购坚持规划优先、自愿申请、认定合理、补偿公平、程序规范、管控到位的原则。
第四条 危旧房屋收购由县住建局牵头,征收办、国资、国土、城管执法、城投、规划、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开展危旧房屋收购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危旧房屋收购申请的受理、房屋认定和估价;
县征收办负责收购协议签订,并协助房管部门开展收购价格确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土地权属认定、产权手续变更;
县国资局负责对收购房屋资产备案;
县城投公司负责收购资金筹集及资金拨付;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收购土地房屋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收购程序
第五条 危旧房屋收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危旧房屋产权人向房管局提出收购申请;
房管局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拟收购房屋、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认定;
房管局和征收办协同与房屋产权人进行收购协商,确定收购的货币补偿相关事宜;
征收办与被收购房屋土地的产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国土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产权转移手续,将产权转移至县城投公司;国资局对收购的房屋土地作为国有资产进行备案;
房屋土地移交城管执法局,纳入日常巡查监管。
第三章 权属认定
第六条 被收购的土地、房屋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必须手续齐全、权属明确。
第七条 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齐的,比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被收购房屋、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认定意见,作为估价及收购的依据。
第四章 收购补偿
第八条 对被收购的房屋及宅基地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宅基地的补偿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集体土地宅基地根据城区不同地段的土地等级类别,分区域按下列标准评估补偿:
城北、城西开发片区的集体土地按城区一级地段基准价的3倍予以补偿。
城东开发片区的土地价格在城北片区的基础上调增10%补偿;
城南开发片区的土地价格在城北片区的基础上调减10%补偿;
核心城区的土地价格在城北片区的基础上调增30%补偿。
2.国有土地宅基地根据城区同等地段的集体土地补偿价格上浮30%予以补偿。
3.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退出房屋宅基地、转移产权手续的,按合法有效的建筑占地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宅基地收购不同意参照第八条进行补偿的,可参照城区同地段住宅土地基准地价,由被收购宅基地产权人和收购单位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补偿价格。
第十条 被收购房屋原为经营性用房的,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进行认定。其补偿标准由被收购产权人和收购单位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定。
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按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收购单位与被收购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县房屋征收办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收购补偿协议》。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手续办结并实际移交房屋土地后,由城投公司凭产权手续,按协议补偿价格拨付到县征收办,由县征收办直接将收购补偿资金按协议支付到产权人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危旧房屋收购后,其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国资局委托县城投公司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购后的危旧房屋原则上由城管执法局全部拆除。土地由城管执法局建立管理档案,设立明显标志,进行日常巡查监管。
第十四条 收购后的房屋土地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主要用于绿地、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公共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已收购的土地房屋。城管执法局必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已收购的土地房屋上的一切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