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4-06-23 00:00

原标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美丽湖北建设。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深入开展联动宣传。加强统筹,整合资源,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坚持重要节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营造宣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制作并发布短视频、图文解读等宣传产品,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文本,并印发《条例》单行本。(完成时间:2024年8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

2、印发宣传贯彻文件。向各地各部门印发《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完成时间:2024年8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全面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全面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分级分类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把握重点对象,加大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宣传与指导,举办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完成时间:2024年12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有关支持政策,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逐步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完成时间:2024年12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提升绿色建筑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绿色建筑信息化管理制度,搭建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完成时间:2025年12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以及城市更新、旧城区改造,应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要求。(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指导、监督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的规划许可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筑实体质量监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开展绿色建筑的性能后评估。(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结合我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和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探索将碳排放相关指标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建立奖励扶持制度。建立健全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扶持机制,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建筑运行和改造。对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12、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的要求建设,落实星级绿色建筑建设要求,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指导、鼓励建设单位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推动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城镇,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设更高等级要求的绿色建筑。(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规范相关审批流程。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开展政府投资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项目审查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强化建设单位责任。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予以落实。按要求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鼓励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及时申报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绿色建筑标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强化设计、图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变更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项目,应重新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强化施工、监理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工作,出具包含能效测评在内的检测报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强化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绿色建筑运行与改造监管

19、明确绿色建筑维护和保养要求。新建绿色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绿色建筑相关信息。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既有建筑改造市场运作机制,制定既有建筑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推进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推动农村住宅因地制宜进行绿色化改造。(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加大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资金投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绿色化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资本和技术力量,加大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推动政府、居民及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

22、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推动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荆楚建筑特色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3、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制定、公开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推广目录;重点推广《条例》中列举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等先进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4、规模化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建设落实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采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指导和鼓励其他既有建筑改造时在满足安全性能的基础上选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5、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进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绿色建材进行装修。(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6、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使用绿色建筑发展资金,鼓励和扶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新材料研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绿色建筑标准编制以及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7、扶持绿色建筑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予以扶持。督促、指导各部门落实税收、绿色金融、容积率奖励、公积金贷款、能源替代量抵扣以及评优、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等扶持政策。(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8、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制定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4年至2027年;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

29、积极配合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0、在制定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湖北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

三、相关要求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学习宣传,把绿色建筑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绿色县城、绿色社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作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好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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