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襄州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助力全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襄州区注册、经营及纳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6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我区电子商务发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
(一)对占地面积超过5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场地,在不变更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许企业依法利用存量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园区。
(二)经区商务局认定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电商企业整体入驻率超过80%,按建筑面积给予园区主办主体每月8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家园区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对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租用或购入电子商务园区房屋(办公及仓储),每年按租赁金额的3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五)对电子商务园区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园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销售型电商企业发展
(一)电商企业成长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后,参照襄州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政策执行。
(二)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天猫、京东、拼多多、邮乐网电商平台开辟“特色襄州馆”的企业,第一年按开馆费用总额给予30%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10万元。次年起,特色襄州馆交易额达300万元以上、美誉度达90%以上,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的运营奖励,奖励期限三年。
(四)在天猫、京东、拼多多、邮乐网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给予平台基础服务费支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时,每百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官方旗舰店奖励上限10万元,奖励期限三年。
(五)对上年度线上销售额(以平台数据为准)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展会。在区商务局备案的电商企业,参加区政府及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文旅新局、区科经局、区供销社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的展销会、对接会、博览会等展会活动,每场给予5000元补贴。
(七)支持“电商节”促消活动。对参与“618”、“双十一”电商节活动,活动期间销售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服务型电商企业发展
(一)对物流快递企业自建、租赁区级仓配一体化中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配送直达所有行政村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对在各镇建设电商服务站及各行政村建设电商服务网点180家以上,能够开展代收代发、网络购销、缴费充值等便民服务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区商务局考核确认后,一次性给予该企业每个镇级电商服务站2万元补助,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网点5000元补助。
(三)对承担电商培训任务的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区商务局核准的培训计划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对完成国家规定课时并获得初级电子商务师、中级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的人员,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专业村发展。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专业村,助力农民增收。对阿里巴巴认证的淘宝镇、淘宝村,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参照襄阳市政府支持跨境电商文件执行。
第九条 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发展。区级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活动正常开展的,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评为2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后,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
第十条 国内外知名度和信用度高、成长性好的电商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以及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奖补办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申报,第二季度兑现上一年度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发布奖励申报通知后,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组织审查核实,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兑现。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区级各项扶持办法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税收违法行为、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的,不享受财政扶持。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只用于全区从事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