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

2023-12-11 00:00

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以下简称武汉园区)规划建设已纳入我区“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武汉园区建设,大力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在我区集聚和发展,全力助推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检验检测产业是武汉经开区优先支持和重点发展的高技术产业,符合《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武经开规〔2021〕5号)、《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助跑计划”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1号)、《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的通知》(武经开规〔2023〕3号)精神的企业(机构)和项目均可以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本办法中不再重复提及。

第二条  在武汉经开区内落户均可视为在武汉园区落户,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在武汉经开区取得供地的企业(机构)和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来明确优惠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机构)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及事项、同类项目及事项,武汉经开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不可重复享受,企业(机构)可自行选择申报。

第二章  扶持企业(机构)认定条件

第四条  适用企业(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检验检测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工业产品(研发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环境检测、职业健康安全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出入境的检验检疫、计量检测等服务。

(二)认证认可类:该类企业(机构)主要提供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标准认证、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等服务。

第五条  适用的企业(机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注册资本,其中:检验检测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证认可类的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机构)必须具备CMA或CNAS资质。

(三)企业(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于服务于我区重点支持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家居、通用航空、生命健康和现代农业)的检验检测企业,或者国际国内知名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可以不受此条件的限制,享受本办法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租金支持和设备奖励。

(四)企业(机构)不得同时享受第三章扶持措施中的设备奖励和建设奖励,可自行选择申报其中一项奖励。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租金支持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正式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80%,第二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70%,第三年补贴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60%,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面积每年不超过5000平方米,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第七条  设备奖励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自完成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起两年内,购买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不含运费)如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按照购买仪器设备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租赁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不含运费)单台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租用费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资质认定补贴

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首次通过CNAS认可资质或CMA认证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第九条  建设奖励

支持企业(机构)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对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分阶段总计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建设奖励(批筹后奖1000万元人民币,验收授权后再奖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奖励

主持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奖励。参与制定并获得批准发布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合会支持

支持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合会整合资源、导入优质企业或项目,给予其运营管理主体每年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产业交流合作

支持在武汉经开区举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会议活动和招商活动,加强武汉园区宣传力度。

第十三条  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或授权奖励

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的认可,或者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的认证公司(机构)授权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武汉经开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武经开规〔2021〕7号)同步废止。新旧政策标准有所调整的事项按照事项发生的实际时间确定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

(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
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经开区促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湖北)武汉园区发展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租金支持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机构);

2.“企业(机构)正式入驻之日”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起始日期或变更迁入日期为准,武汉园区获得批筹之后入驻的企业视作新引进企业;

3.“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优惠场地租金均为从企业(机构)正式入驻之日起算的实际年度,场地需在武汉经开区内;

4.企业(机构)租赁场地合同单价应与当年相同地段市场价格接近,对于高出市场价格10%以上的部分,不予优惠;

5.租金应按照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气等其他费税)支持;

6.租金补贴范围仅限于办公场所(含检验检测所需实验室);

7.园区批筹前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新建项目或者扩大规模的部分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复印件;

4.租赁合同(含租赁日期、办公场所面积、单价、总价)复印件;

5.当年相同地段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6.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7.非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提供国际国内知名和投资额的佐证材料;

8.属于新建项目或者扩大规模的部分须提供备案证明。

二、设备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机构);

2.“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起始日期或变更日期为准;

3.企业(机构)两年内只能申请1次;

4.园区批筹前入驻武汉园区的企业(机构),新建项目或实施技改所购设备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复印件;

4.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购买付款凭证复印件;

5.租赁设备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租赁设备的提供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7.非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提供国际国内知名和投资额的佐证材料;

8.属于新建项目或实施技改所购设备须提供备案证明。

三、资质认定补贴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机构);

2.首次通过CNAS认可资质或CMA认证资质;

3.此项奖励单个企业(机构)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CNAS认可资质或CMA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首次取得资质的证明材料;

5.企业取得资质的过程材料(评估材料、申请材料、签署合同、现场评审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实际发生费用票据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其它证明材料。

四、建设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机构);

2.在武汉经开区入驻之日(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起始日期或变更迁入日期为准)起2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

技术门槛高:具体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大量国家或国际标准(其中建成能力附表含此类关键标准100项以上),设备技术指标先进(其中50%以上关键设备进口或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可以为国内和进出口产品开展检测试验;

投资额度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源稀缺:已获批同细分产品或同名称机构全国不足5家,同大类别机构全国不足15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或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获批文件复印件;

5.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须提供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佐证材料,批筹或验收授权通知复印件。

五、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机构);

2.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是指在标准起草中排名第一名的企业(机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机构)是指在标准起草中排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的企业(机构);

3.标准制定和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4.“批准发布之日”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CMA或CNAS资质证书复印件;

4.批准立项和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公告;

5.正式印刷的标准文本;

6.主导制定单位佐证材料(国际标准需提供);

7.技术水平证明材料(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与国家/省/市重大战略或重大产业政策符合情况、管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项目鉴定结论或成果鉴定证书等佐证材料等);

8.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荣誉与宣传说明及佐证材料、被应用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9.其它佐证材料。

六、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合会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在武汉经开区登记的检测检测联合会、协会;

2.由武汉园区检验检测联合会、协会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提出运营管理主体运营资金支持申请;

3.联合会、协会上年度举办不少于3场区内检验检测交流、创新论坛等检验检测活动;

4.联合会、协会拥有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二)申请材料

1.联合会奖励申请表(含承诺);

2.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至少1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截至申报日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

5.联合会、协会上年度举办区内检验检测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含活动方案、通知、签到表、现场图片、新闻报道等);

6.会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符合龙头企业(设有国家级研发机构)、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相关证明材料;

7.联合会、协会通过相关部门年度审查的结果证明材料;

8.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七、鼓励产业交流合作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机构);

2.活动承办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经费支持不超过实际经费总额50%,且不超过50万元;

3.活动承办方需事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活动方案并经认可;

4.参会企业中国际国内百强检验检测企业不少于20家,活动议程中需有招商引资推介环节;

5.本条优惠政策只追溯至2023年度。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CNAS认可资质或CMA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4.活动备案材料;

5.产业交流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含活动方案、通知、签到表、现场图片、新闻报道等);

6.活动开展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7.活动开展所支出的实际经费总额第三方审计报告。

八、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或授权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机构);

2.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或授权的时间须在本办法有效期时间范围内;

3.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的认可,或获得通过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的认证公司(机构)给予的授权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4.该项奖励只享受一次。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CNAS认可资质或CMA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4.获得国际合格评定组织的认可证书复印件;

5.或者获得通过国际合格评定组织认可的认证公司(机构)给予的授权(与国际认证机构签订的框架协议或技术委托合同复印件、国际认证机构授权给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6.开展出口认证业务的相关证明(检测报告、合同、发票及收款凭证等)。

九、其他有关说明

(一)申报要求

申请本办法中所列各项奖励(支持、补贴)的企业(机构)均须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兑现流程

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园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及公示,最后由园区进行拨付兑现。

(三)相关用语含义

1.注册资本是外资的,按照当前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2.对于我区重点支持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家居、通用航空、生命健康和现代农业)的检验检测企业,或者国际国内知名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企业,是指分公司注册或迁入变更之日起两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

3.数据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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