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 体系的实施意见》《十堰市发展循环经济产业三年行动方案》精 神,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我市循环经济产业发展, 特制定本措施。
一 、完善回收循环利用网络。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建设供应 链服务平台,对接入上下游企业各50家以上,平台投入500万 元及以上,本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 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奖励企业不超过3家。支持建设 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对达到《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 理规范》的分拣中心, 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且符合条件 的分拣中心、“两网融合”项目,积极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政 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 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下同不再重复)
二 、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区域内社会源废弃物分类收集、 中转贮存二回收设施建设,将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 拣中心和二于商品交易等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用地纳入规划, 作为城币配二的基 施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
三、支持提升绿色化、智能化、循环化发展水平。支持建设 绿色园区、绿色工厂、静脉产业园,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 厂的企业,省、市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 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市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每年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对超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 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贴。对企业实施生产性设备更新、 技改升级,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享受市级“产业升级贷”等融资和财政贴息支持。(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推动科技创新赋能。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研发废弃物循环 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共性关 键技术,对符合《十堰市关于加快科技强市建设实施意见》认定 要求的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离岸双创基地、双创 服务载体等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 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基 金,积极撮合市产投集团精准服务产业链骨干企业重点项目。落 实国家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反向开 票”做法,助推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广主城区“绿色发展贷” 经验做法,发挥财政产业发展专项等资金杠杆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融资和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市产投集团,各金融机构)
六、加大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十堰市加快“一主四优多支 撑”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产业 链高层次人才发放“武当人才卡”,为其提供政务、商务、住房、 创新创业等全方位服务。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考核认定合格 的产业链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一次性分别奖励15 万 元、10万元。鼓励产业链企业与本地院校合作培养产业工人,对 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每生给予5000元补贴,新技师 培训按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 人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七、加强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应用节能环 保和再生资源产品,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货物 类政府采购中绿色采购比例不低于90%。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共 办公设备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共机构数字回收平台和行政 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支持市内院校实习基地,积极应用汽 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开展教学科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市产投集团)
八、健全企业家常态化联系机制。建立以市领导为链长、以龙头企业为链主、以高层次专家团队和机构为链创的三链机制,动态更新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三库两清单”(规上龙头企业库、 重大项目库、产品技术攻关库和专家学者联系服务重点企业清 单、链长链主链创清单),发改、生态、应急、消防、市监等部 门,在能源保障、节能审查、环保服务、安全教育、行政审批等 方面安排专责人员,公开服务电话,主动靠前帮办,打造企业全 生命周期闭环服务。车辆管理部门开通绿色窗口,服务报废汽车 注销办理。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 秩序,依法保障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 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消 防支队)
九、支持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链发展。重点打造再生金属循环 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等产业集群,积 极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支持。大力推进“城市矿产”再利 用,加快中水利用加压站和中水管网建设,支持京能十堰热电、 十堰道路保洁、城市绿化等加大中水利用。支持供销系统立足城 乡经营服务优势,加快完善农业废弃物回收网络。完善《十堰市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推动城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新 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类政策按“就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主城区(茅箭、张湾、经开区)按照3:7比例分担。由市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已有确定经费来源的,按原渠道列支;无经费来源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存 在不诚信问题的,一律取消兑现资格,已兑现资金奖励按原支付 渠道予以追回。如遇到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